(2017)冀06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金良,杨改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雕刻城16号。法定代表人:鲍敬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贤,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小南关。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绍华,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良,男,196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改平,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金良、杨改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一、张海军既是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与公园首府项目1#、2#楼路北住户代表的补偿承诺书,又是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确定张海军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以确定补偿承诺书的效力?二、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他住户签订的补偿协议,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全部履行?如已履行,补偿的标准是按国家标准还是按协议的标准?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三、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已按上述二项的标准对其他住户进行了补偿,则应按同样的标准补偿赵金良、刘改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卓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县西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志 宏审判员 于 纪 芳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