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腾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734号原告:周腾,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学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腾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腾、被告淘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腾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淘宝公司为周腾办理退货并退还货款2243.8元;2.请求判令淘宝公司支付周腾十倍赔偿金22438元;3.淘宝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周腾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清心去火茶”100盒,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且该产品违法添加莲子芯,涉案产品作为普通食品属于代用茶,根据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代用茶》(NY/T2140-2012),果实类代用茶主要包括柠檬、枸杞、莲子心等,结合农业部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工开(质)(201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或文件规定的内容,莲子心(莲子中间青绿色的胚芽)属于中药材,若作为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被告作为国内知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未能监控和制止违法销售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网络交易服务办法》第26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入驻的商品有检查监控的义务,其应当知道销售者存在违法销售行为,故诉至法院。淘宝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周腾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淘宝公司并非本案争议所涉及的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并不应承担合同有关的责任。2.周腾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31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就网络购物纠纷,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出赔偿请求限于以下三种情形:(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其次,淘宝公司并不存在法律规定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再次,淘宝公司已经要求作为入驻商家的朱文龙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必备资质证照,同时,淘宝公司也根据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对朱文龙进行了支付宝个人认证,并据此掌握了其联系方式。淘宝公司已经依据周腾的请求向其提供了卖家朱文龙的基本信息。3.就涉案商品,淘宝公司从未向周腾作出比卖家更为有利的承诺也未对卖家的销售行为承担任何保证或担保。4.就淘宝网等网络交易平台及其所代表的网络购物消费方式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对其进行鼓励、促进,虽然在特定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一定责任,但绝非要苛求网络交易平台运营者对相关交易主体的一切行为实施过于严苛的监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淘宝会员名“a253531322”的注册人为周腾,淘宝会员名“hanyaqin1983”的注册人为朱文龙,淘宝店铺名“贵族茶饮”由朱文龙注册。2016年12月12日,周腾在朱文龙经营的淘宝网购买“清新去火茶降火茶去肝火明目茶去胃火下火茶菊花金银花包邮”100件,单价35元,实付2243.8元。12月13日,朱文龙通过韵达快递托运涉案商品,运单号为3905682442251。12月16日,周腾收到涉案商品。12月18日,涉案订单确认收货。12月20日,淘宝公司应周腾的要求,提供朱文龙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资料信息:对方ID:hanyaqin1983,真实姓名:朱文龙,身份证:×××,手机号:151XXXX****,地址:江苏xxxxx**。12月25日,周腾发起了仅退款申请,退款原因:三无产品,退款金额:2243.8元,说明:非法添加莲子心,国家禁止销售的,多次让卖家下架,卖家依旧不下架。同日,朱文龙拒绝周腾提出售后服务申请,拒绝原因:商品退回后才能退款,拒绝说明:买家已经签收,要退货后才能退款。后周腾申请淘宝介入,问题描述为无QS标识,并上传了涉案商品的照片、参考案例判决、旺旺聊天记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回函网络页面图片,并要求淘宝小二退货退款,屏蔽卖家店铺30天,并下架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依法十倍赔偿,并召回涉案产品。12月28日,淘宝小二判定卖家朱文龙确认退货地址超时,使用卖家的默认退货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岔河镇韵达快递(韩亚芹收)189XXXX****、0516-86160xxxx,并冻结卖家朱文龙资金2243.8元。2017年1月4日,淘宝客服判决,执行方案:退货退款,退款金额:2234.8,邮费承担方:卖家承担,货物状态:已收到货,维权定性:淘宝小二已处理完毕。后因周腾超时未办理退货手续,涉案退款申请关闭。2017年1月17日,周腾以朱文龙、淘宝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1.朱文龙退货退款2243.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22438元;2.淘宝公司屏蔽朱文龙淘宝店铺三个月并下架所有商品;3.淘宝公司依据淘宝网食品行业标准第四章行为规范及争议处理第13条第1项先行赔付;4.朱文龙、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由朱文龙、淘宝公司承担。立案后,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朱文龙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能成功送达。后周腾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文龙的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询问周腾要求淘宝公司承担退货退款十倍赔偿的理由,周腾称:1.莲子芯属于药品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2.涉案商品没有生产许可证;3.淘宝公司明知卖家朱文龙侵害销售者权益未采取措施,且在周腾提供充分证据要求淘宝客服介入后亦未采取相应的措施;4.淘宝公司未能提供朱文龙的真实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对此,周腾提供了涉案商品实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回复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周腾申请公开莲子芯是否能添加到普通食品的回复、订单详情打印件、周腾与贵族茶饮客服旺旺聊天记录、周腾退货退款申请情况打印件、物流详情打印件、快递单、周腾与手机号151XXXX****的通话录音(手机号为151XXXX****的接听人表示其不是朱文龙)等证据予以证明。淘宝公司不认可涉案商品实物、周腾与贵族茶饮客服旺旺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称:1.关于莲子芯能否作为普通食品进行添加,淘宝公司没有专业能力进行审查;2.淘宝公司作为技术平台,上面有海量的卖家信息,淘宝公司只能对卖家的身份和必要的证件进行审查,淘宝公司已经向周腾提供了卖家朱文龙的身份信息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已经履行了事前审查义务,淘宝公司无法控制淘宝平台上卖家出售的产品及包装标识;3.淘宝公司在周腾申请介入后根据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做出了退货退款及冻结款项的处理,由于周腾没有按时退货导致处理终止,淘宝公司不存在过错;4.法院未能成功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不意味着淘宝公司没有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淘宝公司提供了卖家的身份证已经指定了有效的且唯一的卖家,卖家逃避履行义务,淘宝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证明该主张,淘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与朱文龙(电话号码156XX****XX)的通话录音,手机号为156XXXX****的机主认可其为朱文龙。周腾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淘宝公司未提供通话录音的原始载体。上述事实,有涉案商品实物、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回复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周腾申请公开莲子芯是否能添加到普通食品的回复、订单详情打印件、宝贝交易快照打印件、周腾与贵族茶饮客服旺旺聊天记录打印件、周腾申请退货退款情况打印件、物流详情打印件、快递单打印件、卖家信息打印件、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淘宝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周腾主张淘宝公司承担上述责任的主要理由:1.淘宝公司披露的卖家地址和联系方式非真实有效导致无法向朱文龙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2.淘宝公司明知、应知朱文龙利用淘宝平台侵害周腾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关于周腾主张淘宝公司未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向朱文龙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情形下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立法本意在于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利用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身份进行审查与核实,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能向消费者披露经营者真实身份和经营资质以便消费者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本案中,淘宝公司在朱文龙注册时对其身份进行了审核,并披露了朱文龙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至于本案未能通过司法专邮向朱文龙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不影响周腾通过诉讼途径继续维权,故对于周腾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周腾主张淘宝公司明知、应知朱文龙利用淘宝平台侵害周腾的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主张。本院认为,淘宝公司在朱文龙注册时已查验了其真实身份,并根据卖家经营项目要求朱文龙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已适当履行事先审查义务。涉案订单于2016年12月18日确认收货并打款给朱文龙,淘宝公司不存在过错。至于周腾在订单已确认收货后以涉案商品无生产许可证号、莲子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添加为由要求淘宝客服介入处理的行为系售后服务行为,淘宝客服依据淘宝争议处理规则判定退货退款并冻结卖家朱文龙保证金并不不妥,周腾据此主张淘宝公司明知、应知卖家利用淘宝平台侵害周腾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周腾负担209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梁联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敬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