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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与刘长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刘长武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621号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主要负责人:江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治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武,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江苏省。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长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0元,由原告镇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千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陈文勇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