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梅伟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梅伟文,俞洋,武义县奥尼尔电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270号。法定代表人吕小冰。被执行人梅伟文,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俞洋,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武义县奥尼尔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项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36879177。法定代表人梅伟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梅伟文、俞洋、武义县奥尼尔电气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俞洋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洋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