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时文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时正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284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7号龙城花园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806843R。法定代表人裴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时正文,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时文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泉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熊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