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正忠、福鼎市黄鹤楼餐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正忠,福鼎市黄鹤楼餐厅,夏颖,张金弟,张金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624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正忠,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鼎市黄鹤楼餐厅,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海口路106-116号。经营者:夏颖,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夏颖,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金弟,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金妹,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正忠、福鼎市黄鹤楼餐厅、夏颖、张金弟、张金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已协商达成还款方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9382元,减半收取计4691元,由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雪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美玲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