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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发与被告高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发,高剑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515号原告:李长发,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告:高剑梅,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原告李长发诉被告高剑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李长发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5元,减半收取计5802.5元,由原告李长发负担。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