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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12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聂红岭与娄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岭,娄双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1234号之一申请人聂红岭,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娄双德,男,1980年12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聂红岭与被申请人娄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聂红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娄双德名下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街58号祥和嘉苑9号楼6层2单元东户(汴房权证第33604**)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聂红岭以其名下豫AY75**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娄双德名下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街58号祥和嘉苑9号楼6层2单元东户(汴房权证第33604**)的房产一处;二、查封申请人聂红岭名下豫AY75**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泰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