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张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06民初2608号原告: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法定代表人:邱延录,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桦,海南白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代理人:蔡海珠,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原告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录德房地产)与被告张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海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录德房地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8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7日,郑某、被告张峰与其三方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峰以1170000元的价格购买郑某名下位于海口市××路风雅居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字第XX**号),因本次房屋交易是由其提供的居间服务,由张峰一次性向其支付38100元的居间服务费,该费用包含过户服务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其协助被告张峰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张峰仅支付10000元居间服务费用后,余款28100元未付,故其诉至法院。被告张峰辩称,原告未协助其与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和物业交接事宜,因原告违约,且其约定的居间服务费为成交价的3.3%,超过国家规定房地产经纪费不超过成交价格3%的规定,故其不应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7日,案外人郑某作为卖方,被告张峰作为买方,原告录德房地产作为居间方,三方共同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张峰以1170000元的价格购买郑某名下位于海口市××路风雅居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房字第XX**号,以下简称风雅居X幢XXX房),居间方应买卖双方要求可协助双方办理物业交接事宜;第六条规定,居间方责任包括依本合同约定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为买卖双方提供房地产买卖相关政策法规咨询以及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买卖双方确认,双方达成本次房屋交易是基于居间方所提供的居间服务,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居间方一次性收取居间服务费人民币38100元,该居间服务费用由买方承担,该费用包含过户服务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居间服务费用后,余款未付。另查明,风雅居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人原为郑为民;2016年6月21日,郑某与被告张峰在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风雅居X幢XXX房的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7月14日,风雅居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由郑某转移登记至被告张峰名下。原告提供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工作人员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1、房产所有权证,主要载明:风雅居X幢XXX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郑为民;2、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主要载明:2016年6月21日,转让方郑某,受让方张峰[预受理HK09XXXX]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风雅居X幢XXX房的存量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3、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主要载明:2016年7月14日,风雅居X幢XXX房转移登记至张峰名下。庭审中,被告张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辩称原告录德房地产未协助其与案外人郑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上述证据仅证明风雅居X幢XXX房从案外人郑某过户至被告张峰名下,未能证明原告录德房地产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故本院对被告张峰的辩解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受理通知书、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案外人郑某三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约定的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履行协助被告办理产权证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向原告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付的居间服务费28100元中,除对居间服务费中的过户服务费3000元予以扣减外,其余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称国家规定房地产经纪费不超过成交价格3%的辩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的规定,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该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中有关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5100元;二、驳回原告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原告海南录德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张峰负担2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韦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陈家芬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