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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果县右江建材有限公司、韦红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果县右江建材有限公司,韦红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平果县右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狂江屯。法定代表人黄成龙,经理。被执行人韦红艺,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平果县右江建材有限公司与韦红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7124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贵业审 判 员  黄 晓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