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立省与谭庆国、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省,谭庆国,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665号原告:郑立省,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谭庆国,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李艳,女,汉族,成年,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郑立省与被告谭庆国、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立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谭庆国、李艳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立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