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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吉军、谭世伟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409号李吉军、谭世伟:你们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626民初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履行案款4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195元、执行费5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卢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