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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昌燕与李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燕,李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87号申请执行人:杨昌燕,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从橡胶种植,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李南山(曾用名李一卫),男,1959年3月2日生,从事建筑业,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杨昌燕与李南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南山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杨昌燕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