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鼓执行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黄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黄明辉,刘芳,刘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鼓执行字第18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志炎,行长。被执行人黄明辉,男,汉族,1971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芳,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晔,男,回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关于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执行刘芳、黄明辉、刘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芳、黄明辉、刘晔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一、刘芳、黄明辉、刘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欠款本金1224913.70元、利息29798.55元、罚息1352.05元(暂计至2011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计算)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7604元;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申请对黄明辉、刘晔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1层A单元房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8181.50元,由刘芳、黄明辉、刘晔共同负担。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76741.02元,并已发还给申请人。经查发现被��行人黄明辉、刘晔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大厦××单元房(权证号榕房权证R0××39)房产。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封、冻结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要求参与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依照规定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目前被执行人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李 鸿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时间:2017年1月15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罗建文、林金程、叶家耀记录人:李鸿承办人介绍案件情况:叶:本院在执行关于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请执行刘芳、黄明辉、刘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鼓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芳、黄明辉、刘晔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一、刘芳、黄明辉、刘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欠款本金1224913.70元、利息29798.55元、罚息1352.05元(暂计至2011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依合同约定计算)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17604��;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申请对黄明辉、刘晔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1层A单元房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8181.50元,由刘芳、黄明辉、刘晔共同负担。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76741.02元,并已发还给申请人。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明辉、刘晔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1层A单元房(权证号榕房权证R0××39)房产。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因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封、冻结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要求参与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所得款项的分配,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本院依照规定将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目前被执行人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同意,请评议:罗建文:同意经办人意见。林金程:同意。合议庭一致同意: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