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诉张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张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1民初1195号原告: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住所地: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布隆买里路一巷1-48号。法定代表人:阿西木江·吾西拉洪,系镇长委托代理人:贾帕尔·肉孜旦木,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张涛,女,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址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与被告张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以已与被告张涛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57元,由原告伊宁县吉里于孜镇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