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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刑更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岑世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世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588号罪犯岑世明,男,1966年6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名山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04年3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六月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月、2014年12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岑世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岑世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监狱劳积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改造积极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世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世明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