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翰与郑双志、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翰,郑双志,李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253号原告:李翰,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郑双志,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季华庭小区26号楼3门501室。被告:李晓冬,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翰与被告郑双志、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翰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