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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翰与郑双志、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翰,郑双志,李晓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1253号原告:李翰,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郑双志,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四季华庭小区26号楼3门501室。被告:李晓冬,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翰与被告郑双志、李晓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翰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