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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牛童与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童,王大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491号原告:牛童,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大勇,4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童与被告王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