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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1被告:廖某1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廖某1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97号原告:曾某1,女,201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理人:曾某2(系曾某1之父),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什邡市洛。被告:廖某1,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曾某1诉被告廖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曾某1法定代理人曾某2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1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曾某1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又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