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陈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陈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7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号801之B。法定代表人:彭春莲,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陈杰,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陈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7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都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南日代理审判员 刘国如代理审判员 王思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荔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