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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潘鲁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潘鲁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470号原告:王丽娟,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潘鲁萍,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丽娟与被告潘鲁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丽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娟负担。审判员 邱 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