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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天新因与被申请人刘万鑫、郁秀英、刘万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天新,郁秀英,刘万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天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郁秀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万东。再审申请人马天新因与被申请人刘万鑫、郁秀英、刘万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天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马天新伤情是被上诉人刘万鑫故意殴打所致,否则其不会为出钱看病。刘万鑫认为马天新的伤情系其他因素导致,其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马天新对其所主张的遭受刘万鑫侵害的基本事实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永登县公安局调查后也认定不存在刘万鑫殴打马天新的事实,刘万鑫给马天新支付了医疗费,亦不能推断为系刘万鑫对马天新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刘万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庭审中,证人杨学勇、桑生贵均出庭进行了作证,马天新认为杨学勇、桑生贵的证人证言系伪造,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上,马天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天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