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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5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薛倡浩与张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倡浩,张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224号申请人:薛倡浩,男,195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张志荣,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薛倡浩与被申请人张志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倡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志荣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7幢二单元2层201室房屋(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89851)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倡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志荣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7幢二单元2层201室房屋(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0089851)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