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5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维东与崔彩霞、赵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东,崔彩霞,赵家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112号之一原告:孙维东,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玉,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彩霞,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张建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泉,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圣城支行职工。原告孙维东与被告崔彩霞、赵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孙维东于2017年5月10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