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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5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维东与崔彩霞、赵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东,崔彩霞,赵家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5112号之一原告:孙维东,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玉,寿光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彩霞,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张建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树军,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泉,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圣城支行职工。原告孙维东与被告崔彩霞、赵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孙维东于2017年5月10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缪凌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