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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铁岭与谢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铁岭,谢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35号原告:谢铁岭,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钢岭,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谢启明,男,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铁岭诉被告谢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铁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伟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