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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成俊与被执行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俊,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789号申请执行人刘成俊,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黄埔科技大厦A楼22层。法定代表人吴亚俊。申请执行人刘成俊与被执行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网上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浦发银行账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别克牌)、苏A×××××(梅赛德斯)轿车各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昊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曝光,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曝光,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报局长批准,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