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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余成保、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保,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余成保,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地址: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委会。负责人:焦晓峰,系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余成保与被执行人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成保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成保欠款人民币22623元,至今分文未付。经查,被执行人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暂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进贤县七里乡太和村民委员会暂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