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司新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新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4625号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602室。法定代表人:杨永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建萍,公司职员。被告:司新勇,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司新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津优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井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