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葛传华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516号罪犯葛传华,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4年7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宝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判,认定其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认为,罪犯葛传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葛传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积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罪犯葛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传华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至2017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汪克君审判员 胡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