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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申请李国军耿淑芹张向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李国军,耿淑芹,张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负责人夏卫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玮玮,职务职员。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耿淑芹,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张向阳,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北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国军、耿淑芹、张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立民督字13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