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金霞、卢妙叶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霞,卢妙叶,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399号申请人:张金霞,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卢妙叶,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西路218号10幢1-1201。法定代表人:李雪玲申请人张金霞与被申请人卢妙叶、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金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卢妙叶、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妙叶、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蒋林波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9幢2-2503房产(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