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请、王秀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请,王秀芳,王秀士,王双婷,肃宁县河北留善寺乡龙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请,女,1957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芳,女,1961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士,女,1966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婷,女,1971年4月生,汉族,职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彭二民,男,1950年7月生,住肃宁县邵庄乡边寨村。系肃宁县河北留善寺乡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双进,男,1953年生,住肃宁县留善寺乡龙泉村。四上诉人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肃宁县河北留善寺乡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肃宁县河北留善寺乡龙泉村。法定代表人:王顺轻,职务: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同贵,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系肃宁县河北留善寺乡龙泉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王请、王秀芳、王秀士、王双婷因与被上诉人肃宁县留善寺乡龙泉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一家十口人依法承包村集体耕地三十亩,1996年原村委会以重新调整土地为名,单方解除承包合同,剥夺四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核实四上诉人原承包土地收回的原因。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6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穆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一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