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志,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志,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志,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16号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2170-7,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金地嘉园。法定代表人:陈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红兵,该公司法务主管。(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熊桓,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夏志,男,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委托代理人:方锋,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冈市罗田县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金友玲审 判 员 瞿学知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