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81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燕球、张志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燕球,张志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548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迎宾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895931112M。负责人范石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基,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燕球,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张志球,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燕球、张志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俊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