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某某,高某某,屈某某,孟某某,孟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1995号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振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73年12月2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屈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22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孟某某,女,生于1985年12月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被告孟某甲,男,生于1983年5月26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高某某、屈某某、孟某某、孟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高某某、屈某某、孟某某、孟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退还原告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