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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祥刚、魏茂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祥刚,魏茂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809号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嘎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渊,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峻宇,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祥刚,男现住景洪市。被告:魏茂益,成年人,住景洪市。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祥刚、魏茂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付物业管理费用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水仙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