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学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金,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金,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住址:原县粮食局院内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刘景和,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学金与被执行人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赔偿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院(2016)黑06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