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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6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固鑫物流有限公司,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612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鑫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95377-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155。法定代表人:白小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舒翔,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94178-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翔凤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欣荣。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鑫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宁江商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原告南京固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款1550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8897元,减半收取计9449元,由被告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固鑫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进行了财产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因另案南京起重机械总厂在江宁法院已进入破产程序,而南京起重机械总厂汽车运输公司对南京起重机械总厂享有债权,且已申报,本案已向破产管理人冻结案款200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