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美凤与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凤,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2号之一原告:郑美凤,女,汉族,1957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炉,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26号1-4幢。法定代表人:庞伟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纪明明,该公司员工。原告郑美凤诉被告浙江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郑美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美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郑美凤负担。原告郑美凤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