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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9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东成与李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成,李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925-4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成,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19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居民。被执行人:李谓,男,汉族,生于1977年9月29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居民。本院在张东成与李谓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李谓银行存款人民币扣划至我院账户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华林审 判 员  李 俊代理审判员  何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