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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54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甘肃省西和县人,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02时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西晒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和县卢河乡张磨村桥头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桥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董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后二人自行达成由董某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15600元的协议,该协议已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和×××小型轿车;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受害人王某的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说明、案情说明、当事人董某和王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董某与王某达成的协议书及收条,董某受伤住院的诊断证明、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出院证明;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2109号关于董某涉嫌酒驾案酒精检验意见书、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理)字[2017]2110号关于王某涉嫌酒驾案酒精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放归社会不致再产生危害,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武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