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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落星申请杨里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落星,廖淑良,杨里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黄落星,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新塘乡。被执行人廖淑良,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红花乡。被执行人杨里仁,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罗城社区居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黄落星与被执行人廖淑良,杨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止(2016)湘0681执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志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胥兴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