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1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上海路支行、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上海路支行,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1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上海路支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和上海路交汇处兴盛花园商住楼4栋一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峥,行长。被执行人:林坚,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上海路支行与林坚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2023/2024/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申请。2016年11月7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09341.47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林坚名下位于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6号意创大厦2A、2C、2E、2F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公司现场勘查时发现二层整层房屋设计功能布局已经改变,二层6套住宅均改成宾馆小单间,无法明确估计对象,评估工作无法完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此案退回本院。被执行人林坚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12执115/116/1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尧审 判 员 钟 宏代理审判员 刘春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礼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