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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嵊泗县郑力源代写文书服务部与吕志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泗县郑力源代写文书服务部,吕志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2民初171号原告:嵊泗县郑力源代写文书服务部,住所地,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311号304室。经营者:郑力源,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告:吕志开,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嵊泗县,原告嵊泗县郑力源代写文书服务部与被告吕志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现已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裘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