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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炯,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终520号上诉人(一审申请人):程炯,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宏,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新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炯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破(预)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炯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7)皖0504破(预)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2、依法裁定一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破产申请。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交被上诉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是错误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并已进入执行阶段。但被上诉人的全部财产已被数家法院查封,债务高达2.17亿元,而被上诉人的资产不到1.5亿元,明显属于资不抵债。上诉人已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证明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4645937.41元,且被上诉人未能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清偿债务,同时上诉人还提交了被上诉人被查封的债权高达2.17亿元的房产档案资料,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2、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通知被上诉人,了解被上诉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破产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根据程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反映出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4645937.41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程炯已就该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轮候查封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此案尚在执行过程中。而程炯提交的其他债权人到期债权不能得到清偿的证据材料中部分为诉讼过程中的保全裁定,诉讼中的保全裁定所涉及的金额不能视为已进入执行阶段的债务数额。故程炯关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外债务高达2.17亿元的观点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在尚无证据证明马鞍山迪嘉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法裁定对债权人程炯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程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婕审 判 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彭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