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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403号原告冯某某,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陈竞芳,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负责人:李福军,系局长。地址:吉林省德惠市松柏路高速公路入口处。委托代理人史纪,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魏红尘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