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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王忠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王忠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民初533号原告王淑梅,女,1972年9月16日生,住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系王淑梅的妹妹,女,1973年3月16日生,住东丰县。被告王忠伟,男,1981年12月11日生。原告王淑梅与被告王忠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淑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及被告王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淑梅诉称,王忠伟于2017年3月15日与王淑梅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淑梅已足额交付房款,王忠伟将房屋交给了王淑梅,由于王忠伟至今未履行协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使得王淑梅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东丰镇盛世大厦A栋2-4-2房屋产权归王淑梅所有,王忠伟协助王淑梅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王忠伟辩称,房屋买卖事实存在,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我授权委托我二叔王才办理卖房事宜并代收的房款。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王淑梅与王忠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忠伟将其所有的坐落金鹿大街盛世大厦A栋2-4-2号楼,面积93.63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368**号)委托其叔叔王才以23万元价格卖给王淑梅,王淑梅按照协议将银行贷款136000元及欠兴达房地产公司14000元偿还完毕,将剩余房款交付王才。上述事实,房屋买卖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条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王淑梅以买卖方式取得坐落金鹿大街盛世大厦A栋2-4-2号楼,面积93.63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368**号)的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淑梅请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坐落于东丰镇金鹿大街盛世大厦A栋2-4-2号楼,面积93.63平方米的房屋(房权证东丰镇字第SY0368**号)归原告王淑梅所有;二、被告王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王淑梅名下的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及保全费1670元(已付),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