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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东与陈仁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陈仁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341号原告:王东,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仁胶,男,汉族,1994年8月13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王东诉被告陈仁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王晓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良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