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长彪与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彪,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唐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7062号原告李长彪,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王沙路63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6787788X1。法定代表人苟瑞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尧,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企业服务中心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508239687。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王明,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唐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路635号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94349511F。法定代表人孙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彪与被告青岛安泰热力有限公司、青岛中铁祥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唐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彪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叶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李冰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卓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