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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军委、胡小维与郭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军委,胡小维,郭世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627号上诉人:宋军委,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住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浅,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小维,女,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住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浅,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郭世英,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住乾县,居民。上诉人宋军委,胡小维因与被上诉人郭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军委,胡小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军委、胡小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军委、胡小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计3312.5元,由宋军委、胡小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永刚审判员  韩 瑶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 敏 关注公众号“”